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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等农产品流通领域立法工作。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性法规,将农产品市场体系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建设,通过立法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保障力,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推广主要农产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冷藏运输、包装标识等各系统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
(二)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
优化政府投资,通过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广公私合营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股权、债权、债券、票据、融资租赁等多样化金融服务,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商户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三)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农产品市场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选址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优先保障符合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在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另行安排用地。鼓励新建大型农产品市场立体综合开发,提高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功能融合和农产品市场综合服务功能提升。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四)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以及小型微利农产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优先便捷通行并免收车辆通行费,坚决查处和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逃缴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对于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收费,可按法定程序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费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鼓励发展农产品批发商、运销商、加工商、零售商、服务商等各类协会组织,提高其协调、服务、自律、维权能力。将行业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农产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指导行业协会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调查统计、公共信息服务、产销衔接促进和标准化推进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进农产品市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产品流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舆论宣传。
(六)切实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建立规划实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落实责任制,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制定新的政策举措。厘清央地事权,中央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全国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地负责统筹规划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和公益性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根据本规划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年度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年度目标要充分体现本规划任务要求。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对规划实行年度监督、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
[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规定,鲜活农产品主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以及新鲜肉、蛋、奶等。
[2]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包括蔬菜、水果、肉、牛奶、禽蛋和水产品总产量。
[3]产出率:反映市场资源利用效率,计算公式为:产出率=年成交额(万元)/营业面积(㎡)。根据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中数据确定各区域产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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