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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安排民族地区转移支付464亿元,比2012年增长10.5%。国家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份的扶贫投入大幅提高,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投入166.05亿元,占全国总投入的43.76%,资金总量比2012年增加了16.8%。2013年,国家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和少数民族事业三个国家级专项规划,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扶持力度,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14.5亿元、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资金27.9亿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专项资金4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13.1%、50%和53.8%。2013年,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GDP)达807.67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578元,比上年增长15%,连续11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0,023元,比上年增长11.1%。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总值(GDP)8,5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847元,增长9.7%。2013年,新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296元,比上年增长14.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比上年增长10.9%。城镇人均家庭总收入22,388元,比上年增长10.9%,比1978年增长69.5倍。2013年,西藏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为30.51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42.81平方米,各项民生事业显著改善。特别是,连续8年累计投资273.57亿元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全区46.03万户、230万农牧民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屋,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历史性改善。水、电、路、讯、气、广播电视、邮政等农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乡镇通邮率、乡镇通公路率和行政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4.6%、99.7%和97.4%。墨脱公路全线通车,结束了全国最后一个县不通公路的历史。川藏联网工程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客运量219.9万人次、货运量405.2万吨,航空旅客运输273万人次。
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地区文化繁荣发展。截至2013年,全国建立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社32家,民族语言文字类音像电子出版单位13家,编辑出版民族文字期刊222种、民族文字报纸99种、民族文字图书9,429种。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节目441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电视台90座,节目489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各类文化机构50,834个,其中图书馆653个,文化馆784个,文化站8,153个,博物馆385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设立贵州省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效推进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支持民族医药老专家建立传承工作室,扶持建立藏、蒙、壮、回4个民族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实施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涵盖11个省区,涉及29个民族,并完成了150部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工作,筛选了140项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截至2013年,全国民族医院达到199所。
新疆各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新疆少数民族信众有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自己家里依法举行各种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370多万人,有伊斯兰教清真寺约2.4万座,教职人员2.9万多人。此外,新疆还有佛教信众12万人,场所53个,教职人员326人;基督教信众近6万人,教职人员374人;天主教信众约6,000人,场所20个,教职人员25人;东正教信众约1,000人,场所3个,教职人员2人;道教信众300多人,场所1个。新疆已出版发行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古兰经》注释、《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宗教书籍。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还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习俗。自治区政府每年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肉食和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作出专项安排,保证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并对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予以特别照顾。在新疆,每年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节日假期。
西藏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宗教和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尊重。西藏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个,自治区级323项,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227名,民间藏戏队117支。其中,格萨尔、藏戏于2009年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积极保护和发展藏民族医药,西藏现有藏医医疗机构19所,在50多所县医院设有藏医科,藏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区。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照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画、雕刻、塑像、唐卡、经卷、法器、佛龛等宗教文化载体,得到保护和修缮。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整理、出版。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民间经书销售摊点20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