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扩大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40.1万人,效果良好。
(三)选举权和政治参与
2010年,中国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和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中国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同时,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干扰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
2011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产生了200多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
(四)禁止酷刑
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应予以排除。同时,增加规定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新修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加强对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监督,规定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应当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全面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将办案区和其他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可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同时,在讯问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程序,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管场所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五)公正司法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新修订的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从具体制度上保障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程序,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具体工作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罪罚相当,避免有罪不罚,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和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等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司法信息全面公开,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级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公示开庭、司法救助等有关信息;全国各级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2010年至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逾200万件。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地位,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活动的要求和措施,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近2万家,律师23万人,年均办理诉讼案件230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0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万件。
(六)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目前,中国有宗教团体5500多个,宗教院校近百所,依法登记并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达14万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信教人数1亿多。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每年向宗教界提供的寺观教堂维修款增加至2000万元,2011年起增加至3000万元。2010年,国务院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总计投资近10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中国政府还投入超过8亿多元,大力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和宗教院校的办学条件。国家出台专门文件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愿基础上的全覆盖。
(七)言论、新闻媒体自由
国家继续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的网上互动,直通国家最高决策层。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和政府机关在立法或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 |